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有关价格、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战略方针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及价格、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政策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报告。
(二)承担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研究分析国内外、省内外及全市经济形势,跟踪和预测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经济社会保持持续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衔接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四)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市级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参与安排市级预算内投资计划;负责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含核准、备案,下同)、审核以及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后评价的管理与协调;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监督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指导和协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配合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五)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协调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参与拟订和实施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牵头拟订交通运输、能源发展总体规划,协调综合运输、能源发展体系建设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拟订创意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创意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项目成果转化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承担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协调规划实施并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研究提出区域协调发展、重点区域开发、城镇化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
(六)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及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参与全市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与监测以及全市国际收支平衡工作;参与全市对外招商项目推介,按规定负责审批、审核利用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七)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根据国内外两个市场与我市有关重要商品的供求情况,调整粮食等重要商品市内供求的总量与进出口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市级部分重要商品、战略物资的储备;参与研究价格政策。
(八)研究提出全市资本市场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指导、推进全市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协调解决全市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和推动企业直接融资。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环境保护、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政策措施,衔接生态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项目建设。
(十一)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年度市重点项目名单,组织编制全市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计划,对目标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检查、督促、指导市重点项目的建设,跟踪市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协调市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信息研究分析,提出有关对策建议。
(十三)拟定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监测、预警、调控市场价格,分析价格形势;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价格争议和价格衔接;引导和规范经营者的自主定价行为;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和监督使用。
(十四)按照省定价目录、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和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实施价格管理、听证和监审;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审核、管理和监督及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负责价格争议调解及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及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监督管理和依法协助管理价格评估机构、价格评估人员的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成本监审。
(十五)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价格欺诈、歧视、牟取暴利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法受理各种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和行政复议申请;组织开展商品、服务价格和各种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指导群众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和收费的社会监督工作。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贯彻国家、省和市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十六)研究提出我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动我市现代粮食流通产业的发展。
(十七)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市场体系、粮食流通、仓储设施的建设规划,负责粮食收购市场的准入许可,负责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保障全市军粮供应。
(十八)承担市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研究提出全市地方储备粮的规模、市级储备粮布局、品种结构、年度轮换计划以及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意见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市级储备粮所需费用、贷款利息的监督使用。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电话:0593-2883422/2915305 传真:0593-2836181/2915311